政策内容摘要 | 政策依据 | 提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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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雇工、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以个人身份...![]() |
市人社局 | |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 |
银保监发〔2020〕6号 |
日照银保监分局 |
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
银保监发〔2020〕6号 |
日照银保监分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 |
市税务局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 |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 |
市税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
人社部发〔2020〕11号 税总函〔2020〕33号 |
市人社局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人社部发〔2020〕11号 税总函〔2020〕33号 |
市人社局 |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
人社部发〔2020〕11号 税总函〔2020〕33号 |
市人社局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市税务局 |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市税务局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 |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市税务局 |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 |
市交通运输局 | |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
市交通运输局 | |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
海征稽〔2020〕46号 |
市海事局 |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对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
海征稽〔2020〕46号 |
市海事局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 |
市税务局 |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市税务局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 |
市税务局 |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 |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市税务局 |
电网企业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
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 |
市发展改革委 |